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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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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環境部114年3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D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述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附表各1份(詳附件),為擇定一定規模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大專校院及製造業為應盤查登錄對象,本次公告對象盤查相關資料無須經查驗機構查驗。

 

聯絡人:環境部,姓名:黃士昕
電話:(02)2322-2050 分機66222,email:shihhsin.huang@moenv.gov.tw

相關檔案下載:總說明及逐項說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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