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一、依據環境部112年10月12日環部氣字第1129111381D號函辦理。二、訂定重點:增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以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三、檢附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詳附件。
聯絡人:展覽專案室 ,姓名: 蔡育仁 先生 電話:(02)8792-6666分機 277 ,email:arlen@teem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