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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環境部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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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環境部112年10月12日環部氣字第1129111381D號函辦理。
二、訂定重點:增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之規定,以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法規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詳附件。

聯絡人:展覽專案室 ,姓名: 蔡育仁 先生   
電話:(02)8792-6666分機  277   ,email:arlen@teem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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