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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局公告「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及「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與證明書格式及填寫須知(如附件),並自112年7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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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12年6月26日貿服字第1120151864A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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