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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環保署「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正公告,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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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31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含)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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