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19日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新增平板包材(含平板容器、薄片塑膠及泡殼)為責任業者列管範圍,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1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