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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環保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修正公告,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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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19日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新增平板包材(含平板容器、薄片塑膠及泡殼)為責任業者列管範圍,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1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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