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環保署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應於112年8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二、有鑑於部分業者曾於相關會議中提出找不到查驗單位查證,工業局委託綠基會透過問卷調查掌握各公司所遇情形,問卷連結如下: https://forms.gle/z2QH6ediGu7SsAH78
請會員廠商於4月7日(五)前完成填寫,俾利彙整後提供局內參考及協助向環保署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