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112年2月8日環化控字第1128102074號函辧理。
2.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110年7月1日施行,依據本辦法第13條及第17條規定(略以),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其運作場所,依法規規定之級別及人數,於112年7月1日前上網完成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應變人員)登載事宜,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