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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109年8月17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修正草案並於8月21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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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之審查程序,因技術合作案件實務上僅限事前提出申請,且其審查程序有別於投資之審查,並不以技術價值之高低而區別應採簡易或專案審查,為與投資案件處理程序相區別,爰於第四點新增第二項增訂關於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之審查機制;「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一。
     
  • 鑒於現行實務上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惟考量如有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者,亦有技術外流之疑慮,而有納管之必要,爰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本辦法所規範技術合作之態樣。另將國內產業界新興專門權利,如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技術合作之態樣,並刪除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之部分;「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二。
     
  •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經濟部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

(三) 電話:33435700分機734。

(四) 傳真:23964207。

(五) 電子郵件:serve@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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