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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20條、第28條發布令影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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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818日環署綜字第1090062034號令辦理。

二、檢送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20條、第28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三、聯繫窗口:環保署 黃政猷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35e-mailchengyu.huang@epa.gov.tw

 

聯絡人:展覽專案室,姓名:蔡育仁 先生
電話:(02)8792-6666分機277,傳真:(02)8792-6039emailarlenteem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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