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7月16日貿服字第1090151812A號函辦理。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即日起修正CCC8711.60.20.00-7「腳踏車,裝有電動機動力者」等8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480」內容。改列輸出規定:除自歐盟進口後復運出口至歐盟且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出口目的地國為歐盟(含會員國屬地)者,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三、檢附公告影本及貨品輸出規定變更明細表各1份。
本會連絡人:電電公會 沈姵甄小姐
02-87926666 分機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