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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廢止公告及公告訂定「應設置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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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10886日環保署環署空字第1080056205號及環署空字第1080056146號公告辦理。

二、檢送「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廢止公告影本1份。

三、公告訂定「應設置空氣汙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除公告事項-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設置規定自1108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及附表1份。

四、聯繫窗口:環保署 戴忠良;電話:02-2371-2121分機6208e-mailcltai@epa.gov.tw

聯絡人:專案服務室,姓名:蔡育仁
電話:(02)8792-6666分機 277 ,傳真:(02)8792-6039emailarlenteem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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