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閱電子報∣ 友善列印字體大小 文章分享-Facebook 文章分享-Plurk 文章分享-Twitter
轉知環保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1項之解釋令及修正「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獲取產業訊息零時差!立即訂閱電電公會電子報。

內容

一、依據108620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字第1080043183號函辦理。

二、檢送「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1項之解釋令(含附表)1份。

三、依據108627日行政院環保署環署管字第1080046724號函辦理。

四、檢送修正「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1份。

五、聯繫窗口:環保署 盧秀卿 林高慶;電話:02-2311-7722分機2626/2924

e-mailhclu@epa.gov.twkaoching.lin@epa.gov.tw

聯絡人:專案服務室,姓名:蔡育仁
電話:(02)8792-6666分機 277 ,傳真:(02)8792-6039emailarlenteema.org.tw

訂閱電子報 友善列印 字體大小:
獲取產業訊息零時差!立即訂閱電電公會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