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資料來源: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
二、自2018年5月25日歐盟Regulation(EU)2016/679(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開始生效,該法規適用歐盟全境,用以規範個資保護。對應於德國國內法規為Ac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UWG法)第7條之規定,相關商業電子郵件之發送須符合該條款之規定取得收件端用戶之同意。而此項「同意」之內容與形式須符合歐盟Regulation(EU)2016/679第6條之規定。
三、UWG法第7條第3項列出無須取得同意之例外條件如下:
(一)企業因貨品販售或提供服務取得顧客之電郵信箱
(二)企業將該電郵信箱用於其本身所提供相類似貨品或服務之直接推銷
(三)顧客對此電郵信箱之應用無異議
(四)於取得電子信箱時清楚且明確告知,收件端用戶可隨時提出異議,無須支付基礎費率以外之傳輸/通信費用
四、為符合上述法令規定,廠商可採用所謂「Double-Opt-in」方式進行發送廣告電郵或Newsletter之網路行銷
本會聯絡人:國際業務室 謝維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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