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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發布歐盟外人直接投資(FDI)監控架構執行情形第3份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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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自109年10月起全面實施FDI監控架構(Regulation (EU) 2019/452),透過會員國及歐盟執委會之合作,確保可能對歐盟安全與公共秩序造成威脅之外人投資案能確實受監控。歐盟執委會每年並就前述架構執行情形發布年度報告。

歐盟執委會本(112)年10月19日發布歐盟FDI監控架構執行情形第3份年度報告及其附隨文件。前述報告之統計區間為111年全年,其內容重要結論包含:

(一)執委會迅速完成評估會員國所通知之投資案件:87%投資案於15日內完成評估,確保會員國核准時程不受延宕。

(二)歐盟FDI監控架構未限制歐盟對FDI之開放性:111年歐盟監控之FDI交易逾420案,歐盟執委會僅就低於3%之案件提出意見。

(三)111年歷經歐盟FDI合作機制監控程序之投資案前6大來源國:美國、英國、中國、日本、開曼群島及加拿大。

(四)FDI投資產業以製造業為大宗(佔整體外人綠地投資67%;高科技製造業則佔所有收購交易59%),涵蓋能源、航太、國防、半導體、健康、資料處理與儲存、通訊、運輸及資安等多元產業別。

(五)因應歐盟本年6月發布「經濟安全戰略」文件,歐盟執委會刻評估歐盟FDI監控架構規範,並將於本年底前提出修正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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