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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管制或敏感技術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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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經濟的時代,企業所擁有的技術與營業秘密是其競爭的關鍵,就此,我國有營業秘密法加以保護。不過技術之保護不僅僅單純涉及企業自身的權益,部分技術可能同時涉及國際規範、國家安全與國家競爭力之維持等問題,此即管制技術與敏感技術之規範議題。

貿易法第13條第一項即明示,對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及流向之管制,係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國際間,自從美國對中興、華為的一系列出口管制措施,以及美歐因應烏克蘭戰爭對於俄羅斯的經濟制裁,該等管制均包括技術在內,違反者面臨嚴重的後果,更凸顯出遵守出口管制相關規範的重要性。因此,此為我國企業必須正視、了解與遵守的課題。國際上對於俄羅斯的經濟制裁與出口管制,其範圍之廣闊與相關規範更新的速度,也對企業產生了一定的困難,並增加營運的成本與風險。對於出口活動可能落入管制範圍之企業,必須有專責人員對於相關管制規範加以了解,並設定標準作業流程,以符合國內外的相關規範。

而除了前述管制產品與技術外,政府並已經正視涉及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敏感技術之保護議題,而針對國家安全法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行修法,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其營業秘密提供保護之法源,以維護我國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係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或(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者,並須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後,送請立法院備查。因此,現階段企業應針對自身的技術,是否具備敏感技術之性質,而涉及國家核心競爭力,有所了解與評估,並盡力避免相關技術的外流,以善盡企業的社會責任,並對於新法的施行加以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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