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勞動部來函說明,雇主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者,若有變更負責人或改為「合夥事業」之情形,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接續聘僱程序,敬請會員廠商留意並依規辦理。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6月13日勞動發事字第1140508832號函辦理,來函如附。
二、本次函文重點如下:
(一)獨資商號如變更負責人,或改為合夥事業,應於變更日起60日內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接續聘僱,否則不得繼續聘用原外國人員工。
(二)如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製造業,因不得變更隸屬事業主體,變更後的新雇主不得承接原聘僱關係,應依法重新申請。
(三)營造業、農牧業、旅宿業等行業亦比照辦理,原獨資或自然人雇主已無法續聘,變更後應重新申請接續聘僱。
(四)若已登記為「合夥事業」,僅有負責人異動,則可申請資料異動(變更負責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