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有關販賣機誤判韓國50元為新臺幣5元情事,建議更新自動販賣機或相關收幣設備之識別模組與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14年5月13日銀局(合)字第1140213958號函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5月19日商授字第11400635370號函辦理,來函如附。
二、有關金管會銀行局所稱以投幣取得飲料之自動販賣機,與自助選物販賣機係提供消費者利用電氣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即俗稱夾娃娃機)完全不同,特此說明。
三、敬請會員廠商參考本案內容,儘速檢視及更新設備辨識模組,避免誤收外幣造成營運風險;另請自動販賣機製造商協助配合後續處理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