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第16條、「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6條、「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6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惠予更正。
說明:「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業經本部會銜財政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以經企字第11354001100號、台財稅字第1130468137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