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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廢止「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
主旨:「電器商品標示基準」及「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以經商字第10702402540號公告廢止,檢送前揭公告影本1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7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02543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下載:
經商字第10702402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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