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二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基於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之轉讓或授權為現代社會普遍之商業交易行為,與本辦法第五條所欲規管之技術合作性質不同,爰修正刪除之。另鑑於投資人申請投資之案件,倘係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者,如其事後轉讓大陸投資事業之出資,其股權之移轉可能造成該等技術實質上由陸資運用之效果,等同同時涉及技術之移轉,爰增訂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同為技術合作之態樣,而應事先申請許可,並配合修正本辦法第十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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