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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附表二、附表三勘誤表一份,請查照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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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416日環署廢字第1101046641號函辦理。

二、 檢送旨揭勘誤表1份。

 

聯絡人:展覽專案室,姓名:沈姵甄 小姐
電話:(02)8792-6666分機273,傳真:(02)8792-6039emailsheily@teema.org.tw

相關檔案下載:附件一函 附件二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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