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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修正「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4條之1、第6條」發布令影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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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78日環署空字第1090049925號令辦理。

二、檢送修正「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4條之1、第6條」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三、聯繫窗口:環保署 黃星富
電話02-2371-2121分機6210e-mailhsingfu.huang@epa.gov.tw

 

聯絡人:展覽專案室,姓名:蔡育仁 先生
電話:(02)8792-6666分機277,傳真:(02)8792-6039emailarlenteem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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