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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保署訂定「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公告影本,並自110年12月3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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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10919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95號公告辦理。

二、檢送「應設置自動偵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公告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三、聯繫窗口環保署 夏碩君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404e-mailshuojyun.sia@epa.gov.tw

 

聯絡人:專案服務室,姓名:蔡育仁
電話:(02)8792-6666分機 277 ,傳真:(02)8792-6039emailarlenteema.org.tw

相關檔案下載:公告影本 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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