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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公告
主旨:經濟部標檢局於107年2月27日以經標三字第10730001101號函公告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07年2月27日經標三字第10730001101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公告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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