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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勞動部「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装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

主旨:「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装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以勞職授字第10702004912號公告發布,檢附來函影本(含前揭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1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702004915號函辦理。
二、鑒於交流電焊機為廣泛使用於金屬熔接作業之設備,惟使用不當或未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常造成感電或威電後墜落之重大職業災害,勞動部為進一步防止類似災害發生,爱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該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並公告邊境管制之貨品分類號列、驗證標準及產品驗證方案等項目,以臻源頭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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