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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工研院「公告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節能標章使用正確性」之稽查事宜

主旨:經濟部能源局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公告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及「節能標章使用正確性」之稽查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工業技術研究院107年2月12日工研能字第1070002437號函辦理。

二、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經濟部能源局委辦「使用能源設備及器具效率管理政策執行與基準訂定研究計畫」,為落實能源管理法第14條之規定,實施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檢查。另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之第20條規定辦理節能標章稽查。

三、依據電冰箱、冷氣機、除濕機、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電熱水瓶及貯備型電熱水器、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等10項公告「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之第5點,產品於陳列或銷售產品時,應張貼或懸掛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不得隱匿、毀損或以他法致消費者無法辨識。

四、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廠商使用節能標章時,且顏色應以藍色及紅色標準印刷,使用節能標章不得變形,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及第18點規定,廠商僅得將節能標章使用於獲證之產品,不得將節能標章用於其他未獲證之產品,亦不得將節能標章作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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