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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修正公告
主旨:檢附經濟部於107.1.19經商字第10702400130號公告修正「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影本(含附件)l份,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商字第10702400133號函及商品標示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硬體商品、零組件及耗材之應標示事項「功能規格」,修正為「規格」。
三、零組件及耗材之應標示事項「規格」,修正為得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
四、本基準自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生效。但企業經營者得自願自公告日起適用之。
相關檔案下載:
p經商字第10702400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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