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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業者說明會」會議記錄

主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送106年12月13日召開「修正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相關檢驗規定業者說明會」會議記錄一份如附檔,請查照。


說明:本次會議事項摘略如下:
一、本次修正檢驗規訂草案參考本局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即RoHS)檢驗規定,不一定要由本局認可實驗室出具風量測試報告;惟風量測試必須以符合CNS 3805規定之測試方法執行,如公司自有風量測試設備所出具之測試報告,或由財團法人台灣然氣器具研發中心測試出具之報告均可。
二、風量標示非強制性要求(詳見聲明書),未標示者須符合CNS 3805最低下現值之規定,實測值若低於下現值95%,屬品質項目不合格,將予以廢證;若有標示風量值,則其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之95%,若不合格且未低於上述下限值者將要求限期改正。
三、針對應施檢驗排油煙機商品本次修正檢驗範圍、檢驗標準、檢驗規定及實施時程等相關修正規定無其他意見,後續將辦理預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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