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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清潔競爭法案草案對製造業供應鏈碳管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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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碳交易制度,也是可以課徵邊境碳稅

自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後,已有數個國家開始針對邊境碳稅制度進行討論與設計。歐盟是其中進度最快的區域,預計在2023年試行。基於行之有年的歐盟碳交易體系,歐盟版的邊境碳稅制度設計上是與歐盟碳交易價格掛勾,輸入歐盟需要課徵碳稅貨物,會依照其產品碳排放(embedded emissions),購買以歐盟碳交易週均價計算的CBAM憑證。

但並非每個經濟體都有自己的碳交易體系,在美國,有些州實行碳稅,有些實行碳交易制度,有些則兩者皆無。在這種情況下,近期的美國版邊境碳稅提案-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採用碳排密度(carbon intensity)的概念,受法案管制的25類高碳排密度產品,在每個年度都需要基於其整體排放與產量,計算出產品平均碳排密度,若進口至美國或美國生產的受管制產品,其碳排密度高於美國產品的平均碳排密度,就會被依照進口的重量乘上超過的比例或超過量課稅。也就是說,這個法案的設計概念是,對碳排相對高於國內商品的進口商品課稅,而不是像歐盟一樣,對所有(超過一定重量)的管制進口商品課稅。

有被認可的碳排密度資料,才能避免被多課稅

若再仔細深入清潔競爭法案的設計,可以發現除了其管制物品項目較歐盟多外,對於「碳排密度」計算亦有其規範。基本上碳排數據需要涵蓋範疇一與範疇二。在美國的部分,財政部會計算美國產品的平均碳排密度,作為課稅的基線。並且在2025-2028年間,每年下調2.5%,2029年後每年下調5%。而每個要輸入貨品國家或經濟體的企業,必須要能提供透明化、可驗證、可靠的資料計算碳排密度,否則就只能用國家平均值來計算,不利於有投資減碳的企業。

另外該法案預計2024年起,將每噸碳稅訂為55美元開始課徵,每年上調5%。到了2026年更擴大範圍,對於使用法案中管制的進口產品項目超過500磅的產品,也需要課稅。這個標準到2028年預計降到100磅,而且若進口產品含有各種不同的管制進口項目,會累積課稅。也就是說,若CCA開始實施,到了2026年,若一台出口至美國的設備同時使用鋼鐵、鋁與石化產品都超過500磅時,將可能被課徵三種碳稅。

清潔競爭法案相關措施時程規劃
清潔競爭法案相關措施時程規劃
圖片來源:自製

新的法規要求將驅動供應鏈碳排資料整合與減碳

以美國的邊境碳稅設計,未來採用受管制範圍內的高碳排密度的基礎商品,所衍生出的終端產品,都可能在清潔競爭法案的課稅範圍內。終端產品製造商若要滿足美國邊境碳稅的申報需求,勢必需要原料供應商提供碳排密度數據,並且必須確保供應商的排放資料是可信賴、可驗證的。然而,目前我國在碳排資料的監管、報告與驗證並沒有完整的產業規範或典範案例,也缺乏可協助驗證的第三方機構,未來不論是面對美國或歐盟的邊境碳稅制度,都存在資料合規上的風險。

另一方面,隨著對高碳排密度產品的平均碳排基線逐年下調,終端產品製造商勢必承受更大減碳的壓力,可能需要選擇低碳排密度的原料供應商,以避免向美國繳稅。我國若有相關碳排的產業資料庫,提供各供應商產品的碳排密度資料,或有助於協助終端產品製造商使用國產商品。同時也可以讓國內業者有產業比較基礎,加速產業減碳投資。

參考資料:

IN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https://www.congress.gov/117/bills/s4355/BILLS-117s4355i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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