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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國際貿易糾紛
經濟部國貿局秘書室(對外溝通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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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約訂的好,貿易糾紛自然少;買賣合約訂不好,貿易糾紛少不了,舉例說明如下:
(1) 買賣合約的條款,出口商明明做不到,卻不修改合約
案例:出口商擬對阿根廷客人出口一批貨品,買賣合約規定貨品必須在5月1日前裝船出口,出口商簽約時即口頭告知阿根廷進口商「不可能5月1日前裝船出口」,但出口商還是簽下買賣契約,後來出口商在5月10日才將貨品裝船出口,3個月後貨款到期,進口商即以「未如期出貨」為由,不但不支付貨款,還向出口商要求「晚出貨損害賠償」,本案例中,如果出口商出貨前修約更改交貨日期,進口商就無法找藉口不還。
(2) 買賣合約條款規定不夠周延
案例:出口商為了鼓勵泰國的代理商推廣產品,在代理合約中規定「出口商會提供產品拓銷及展覽費用」,隨後代理商向出口商主張請求支付展覽費用1萬美元(直接從貨款扣掉),並提供照片為證,出口商雖然覺得沒道理,但也很難反駁,如果當初合約有規定「出口商會支付拓銷及展覽費用,但上述費用必須事先獲得出口商核可」,則出口商就可以輕易否決代理商假借名目亂扣款的要求。
(3) 買賣合約的義務沒有設期限
案例:出口商擬將貨物銷售予德國的客人,合約規定「如果徳國客人在2021年3月以後有拿到波蘭客人的訂單,則出口商就會繼續供貨」,但徳國客人遲遲未提供該訂單後續訊息,2021年5月徳國客人突然告訴出口商已拿到波蘭客人的訂單,要求出口商必須供貨,但出口商拒絕供貨給徳國客人,徳國客人遂向出口商請求損害賠償15萬美元,如果當初合約有比較周延的規定,例如規定「如果徳國客人在2021年3月以後有拿到波蘭客人的訂單,則出口商就會繼續供貨,但徳國客人必須在2021年3月底前向出口商提供訂單的資訊及確定採購數量及價格,否則出口商得拒絕繼續供貨」,則徳國客人就無法找到藉口要求損害賠償。

另外,出口商與許多國家的進口商做生意,難免會碰到某些客人會質疑出口商產品有問題,當客人質疑出口商產品有問題時,出口商要有能力向進口商證明產品沒問題,出口商平日即應建立處理客人產品申訴的SOP(每個行業不一樣),發生貿糾時就可以依據該SOP逐步去證明「我的產品沒問題」,如果出口商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進口商就比較不會無理取鬧。另外要提醒出口商,碰到貿易糾紛一定要積極快速處理,拖久證據不見了,進口商絕對不會還款!

碰到貿易糾紛時,如果真的是出口商有錯,出口商要表現「認錯」且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例如主動提出換貨、補貨或扣款等建議,出口商如果能夠表現解決問題的誠意,不但可以收回貨款,還可以挽回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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