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財稅學者林全談租稅獎勵
輕稅簡政 回歸租稅單純角色
電電時代 文/李國芬 攝影/楊烟亭
獎勵」是相對「懲罰」的概念,當各國政府藉立法將租稅獎勵制度化,受到獎勵的企業,就等於減少租稅「懲罰」。只是,所有企業都同受懲罰,政府若要給予少數企業租稅獎勵,必須有充分理由與預期達成的目標才行。
租稅獎勵 「誰」該被獎勵?
世界先進董事長、同時也是國內的知名財稅學者林全指出,租稅獎勵背後隱含的政策理由大約有4類。
首先,政府著眼產業的永續發展,鼓勵企業投入「創新」或「研發」。這類獎勵的外溢效果顯著,因為個別企業的研發突破,常能帶動相關產業整體水準的提升,影響深遠。
二是從社會需求衡量企業的投資行為,獎勵其中具有特別價值者。例如,台灣早期勞工工資低廉,失業率亦偏高,企業若能增加勞工就業,不僅有助解決農村的失業人口問題,社會的所得分配差距也能得到改善。
這兩類受獎勵企業的共同特色是「利他」,也就是說,雖然企業都會因為追求經營效益的初衷,投入創新研發或僱用勞工,但卻同時產生對其他族群的額外貢獻,社會大眾往往也因此認同企業符合給予獎勵、減少懲罰的條件。
第三是為了創造公平的經營環境。先後制定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就是典型的例子,促產條例所規範的獎勵條件,明顯較適用大型企業,為讓中小企業也擁有相同的公平發展條件,平衡促產條例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才隨後被提出。 租
稅獎勵也可能被用來平衡非租稅障礙,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意願或縮短與國外同類產業間的競爭力落差。非租稅障礙包羅萬象,可能是某些管制措施(如早期的匯率與利率管制),或是基礎建設與行政效率的不足,因此,藉租稅獎勵給予特定產業經濟上的補償。
難以面面俱到的價值觀
林全指出,細究各國租稅獎勵,不難發現政策背後都有特定的產業發展目的。台灣最早的租稅獎勵為1960年制定的「獎勵投資條例」,與1990年完成立法的促產條例,並列為國內最重要的租稅獎勵措施,兩者反映當時政府對製造業發展的高度期待。
隨著國內各產業發展成熟,租稅獎勵也進入另一個階段。有鼓勵民間以BOT形式投資公共建設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高鐵投資團隊引用的「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近年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生物科技發展條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獎勵投資條例」於80年代結束後,主張將租稅獎勵由「產業別」改為「功能別」的呼聲漸高,於是開始對企業在節約能源、污染防治、人才培訓、發展自有品牌等面向的成效給予租稅減免。而政府終究無法擺脫扶助特定產業快速發展的政策觀念,又轉對「策略性產業」展開獎勵──各種不同的租稅獎勵價值觀,試圖藉不斷修正的獎勵政策,力求平衡。
林全認為,只有在經濟環境「扭曲」,充滿經營障礙或不合理因素時,才需要藉著租稅獎勵的「扭曲」效果,創造合理的經營環境。 「租稅獎勵的本質,就是以降低其他產業的發展為代價。」林全指出,當政府將資源投注特定產業,其實就意味著未受獎勵企業的發展機會被相對剝奪。而政府所投注的資源,就是租稅獎勵的重要手段──減、免稅與抵稅,企業只要符合促產條例與獎勵投資條例的審核資格,就可以在設立初期選擇其中5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投資抵減,對企業經營產生極大助益。 由此可進一步引申出租稅優惠的獎勵效果,「就是受獎勵企業比未受獎勵企業,得到相對有利的經營環境,租稅獎勵所創造的,就是『比較效果』。」
未來發展趨勢:輕稅簡政
輕稅簡政有兩個重要的意涵,一是將會因為減少租稅獎勵而增加的稅收,平均代換至所有企業,讓企業全面減稅,保持產業活力。林全強調,這與租稅獎勵只會讓特定的產業保持經濟活力不同,因為那必須付出「以部分產業的不發展,成就少數產業發展」的代價。而且企業也會逐漸感受「輕稅」的優點:租稅制度配合大環境改善的問題,得到了合理化。
輕稅之後,「簡政」的優點便應運而生,過去因租稅獎勵而產生的「依從成本」(compliance cost),包括企業為符合申請習俗投入的成本與政府的稽核成本,將大幅降低。租稅因此回歸單純角色,「它只是滿足政府支出的『必要之惡』,並希望『惡』愈少愈好,也就是稅不要過重、政府支出更有效率。」林全認為,這應是符合社會期待的理想走向。而從產業發展來看,則需要更多見樹又見林的觀點,讓租稅政策不致在個別產業利益與整體租稅環境的合理性之間,進退失據。
林全認為,只有在經濟環境「扭曲」,充滿經營障礙或不合理因素時,才需要藉著租稅獎勵的「扭曲」效果,創造合理的經營環境。 在合理的經營環境中,租稅只是眾多影響企業經營結果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重大」因素,因此,租稅政策應逐漸從「非常態」的租稅獎勵轉變為「輕稅簡政」才合乎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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